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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的通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6-09-14 00:00来源 :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不动产籍管理处
2024-06-18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强化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全市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是以宗地为单元,调查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用途和面积等情况。符合登记规定的,依法登记发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依法登记造册。不符合登记规定的,建立台账。

  二、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地籍调查和土地总登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查登记办),负责组织领导本项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成立区调查登记办,负责具体实施。本次地籍调查委托专业调查队伍承担。

  三、地籍调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地籍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询问;按要求提供土地、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按照指界通知要求的时间、地点出席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一)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二)如一方违约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将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有异议的,必须在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上述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

  (三)地籍调查人员一律佩戴工作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作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对无证调查人员,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配合,并向市调查登记办、各区政府举报。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干扰地籍调查工作,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四、土地总登记

  申请人应当在通告期限内,按辖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窗口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联系方式

  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疑问、建议或举报,可联系:

  市调查登记办电话: 83514963、23965085。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

  电子邮箱:dzdj@szpl.gov.cn。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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