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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6-28 16:11来源 : 区综合执法局
2024-06-18

  答: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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