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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回购企业人才住房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6-25 16:13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文号:202306-092   

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9年3月3日向我区提交《福田区2008年度企业人才住房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购买企业人才住房。审查通过后,你公司与我局于2009年12月16日签订《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购买合同》[合同号:深福房企人字(2009)第00319号],购买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南福保桂花苑1栋D座1304号企业人才住房。经核查,你公司已将注册地址迁出福田区。根据《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三项的规定,若企业外迁,由我局回购人才住房。

  我局已在你公司将注册地迁出福田区之后发出《关于退出人才住房的通知》,通知你公司在30天内将企业注册地迁回福田区,或在30天内腾空上述所购住房,并到我局办理退房手续。你公司逾期未将企业注册地迁回福田区,也并未办理退房手续。之后,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回购企业人才住房的告知书》(文号:202305-100);同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张公司股东为福田区企业,公司为深圳市作出重大贡献获得各类市级资质,希望我局不予收回人才住房。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你公司将企业注册地迁出福田区的事实认定,申辩意见不成立。你公司注册地迁出福田区的事实清楚,依法应由我局回购人才住房。根据《2008年度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若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款的承诺,可责令企业在指定时间内整改,否则企业住房办公室有权委托区建设局将出售的房产回购”的规定,鉴于企业人才住房属于我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下具有限制性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性质,按照国家“房住不炒”的指导思想,考虑2009年以来房屋年折旧率范围与深圳市每年度物价水平(历年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幅度基本一致可以互相折抵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现我局决定:

  解除与你公司签订的关于福田保税区桂花路南福保桂花苑1栋D座1304房的《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购买合同》[合同号:深福房企人字(2009)第00319号],收回该套住房,退还购房款项。

  因通过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有关文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回购企业人才住房的决定书》(文号:202306-09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6月25日

  业务受理地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2717房。

  业务咨询电话:0755-8291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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