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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4-03 09:44来源 : 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受委托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二、委托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委托事项、权限

  (一)依法对在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报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等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福田区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管理、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违反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视具体情况做出责令改正或收回委托执法权限;

  3.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依法管理、使用委托单位的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完成备案、启用等手续,并为受委托单位提供使用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的相关资料。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办理有关管理事项,不越权执法,不得将行政执法权及管理事项再行委托;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执法权,并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行政执法的有关情况;

  3.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持有合格的执法证件;

  4.加强执法人员管理,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5.在履行委托执法事项时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6.因执法导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在委托单位统筹安排下做好举证及出庭应诉等法律事务。受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受委托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保管、使用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

  8.受委托单位承诺建立健全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保管使用制度,妥善保管、使用执法专用章(电子印章)。

  五、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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