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区部门网站 > 区莲花街道办事处 > 常见问题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3月14日-3月18日期间是否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安排后续补班调休?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3-24 14:46来源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接政府通知,为疫情防控3月14号起到3月20日企业必须停止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安排我们后续周六补班是否合理?

  答:您好,您的留言信息已收悉,根据202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20]38号)规定,对因小区被封闭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工资按以下方式进行发放:

  一、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情形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二、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1、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对于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上述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政策问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在深圳人社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请留意关注。如有疑问,请拨打12333咨询。

  目前,深圳市劳动权益保障渠道是畅通的。如出现拖欠克扣工资、违反假期相关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