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石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11-07-29 00:00来源 :
一、案情概要
申 请 人:石某
被申请人:曾某
石某,女,2008年10月21日10时,在福田区八卦三路平安保险大厦路段被曾某,男,驾驶的小轿车撞成轻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方全责。经过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两万多元,住院24天。2009年3月,经过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提示,双方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方式解决赔偿问题。
二、调处经过
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万分悲痛,情绪较为激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方面基本达成一致,但石某另外提出的两点要求一段时间使调解进入僵局,一是石某要求对方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和男朋友分手费,而曾某坚决拒绝赔偿并且声称其妻子在经过惊吓现在晚上难以入眠,也要求精神赔偿,双方争吵进入白热化。后经过调解员晓之以理,说之以法,告知其人身损害赔偿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得到赔偿,否则法律不支持,说服石某放弃了该项请求。二是石某要求曾某陪她到银行将赔偿金存入银行才行,因为石某担心曾某支付的赔偿金可能有假币,并且认为一个女孩子随身带许多钱增加了人身不安全性,所以石某一直拒绝受领赔偿金。而曾某认为其没有义务这么做,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间接侮辱了他。后经调解员对曾某动之以情,说服曾某同意陪石某到银行将赔偿金存入银行。通过一下午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2009)福交民调字第XXX号协议。双方当事人事后非常感谢调解员,笑着说了一句“既满意,又免费”。
三、案例评析
这是由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加害方是否有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已经受害者的分手费。
交通事故赔偿丁是丁,卯是卯。无论是加害方还是被害方,谁也甭想信口开河,谁也别想减少赔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即使是1分1厘也会被算的有板有眼:该要多少就多少,该赔多少就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存在分手费这一赔偿项目,精神损失费也是要根据受害者的受伤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酌定的。申请人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本案在调处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工作,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提出合理建议,使得受害方明确索赔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牢牢把握纠纷的关键环节,从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不断缩小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分歧,从而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调解员不但调解成功,而且还考虑到调解协议的履行问题,促使双方配合履行,解决了履行中的困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良好的调解效果,促进了辖区经营环境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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