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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02-18 00:00来源 : 区工信局 信息索引号 : /2020-6921069

  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明确提出“支持落马洲河套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和毗邻的深方科创园区建设,共同打造科技创新合作区。”福田保税作为合作区先行启动区,在深化深港科技合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方面起着重要战略作用。福田保税区同时也是促进深圳保税区域转型升级的试验地,肩负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任。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优化保税区科技创新环境,保障高端科研项目产业空间,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部署,我区起草了《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暂行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09年深圳市大部制改革前,福田保税区内企业的设立、变更由原保税区管理局进行前置审批。大部制改革后,市法制部门认为设立前置审批于法无据,有悖于商事制度改革精神,入区前置审批制度遂取消。根据海关监管办法,保税区企业应取得园区管理机构的批复,才能办理海关注册备案。为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注册备案、租赁凭证及设立外汇账户,2010年,原市科工贸信委将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事项,即为符合福田保税区产业规划的企业的入区及变更提供“入区证明”。因无须办理海关、外汇等业务,不存在办理“入区证明”的需要,在福田保税区租金相对低廉的驱动下,大量非保税企业及项目进驻。

  同时保税区部分业主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严重挤占保税区产业空间,影响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创资源导入,也给海关等部门的监管造成困扰。为此,市、区、街道相关部门曾联合组织多次清理行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非保税企业无序进驻的局面。深圳市政府也明确要求“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和项目入区审查机制,对于区内的非保税企业要严控增量、调整存量,把好入门关”。

  2014年,我市出台了《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4〕14号),为保税产业入区提供了依据,但入区项目指引中未包括科研类项目。目前,福田保税区的定位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囿于政府自有物业在福田保税区占比较少,在目前企业入区难以实现前置审批的前提下,亟需为入区管理制定新的规则,保障科研及保税业态空间。

  二、暂行办法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署贸发〔2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分为四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介绍制定《办法》的背景、依据及任务。第一条在依据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58号)明确要求地方要“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第二条补充说明了目前福田保税区已明确作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先行启动区,从保障科研空间及保税产业空间角度出发,应当对入区产业导向进行明确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入区所应符合的总的原则,并明确了入区企业及项目须经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第四条明确了对符合入区条件的企业及项目采取白名单制,提供通关通行便利。反之则不提供便利,形成挤出效应,这也是管理办法的着力点。同时明确了企业腾退的任务由各产业部门负责。

  (二)第二部分为第五条至第七条。采用了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了准予入区的企业及项目类型及不予入区类型。根据福田保税区定位,《办法》将科研类列为鼓励入区的类型,保税类列为允许入区。第五条明确了科研类的具体类别,分为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技术创新及开发类、转化孵化类及其他科技服务类,并赋予科创部门认定的职能,该类企业及项目由科创局出具认定出具意见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办理入区证明。第六条,明确保税类及必要配套服务类为允许入区类型,保税类沿用《深圳保税区域入区项目指引》中的规定。考虑到福田保税区巨大的从业群体及配套服务需求,《办法》为金融、餐饮、医疗等等配套服务的入区保留了口子,但此类型难以形成规范性的核准机制,《办法》建议采取配额制,即配额指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福田保税区年度企业及项目入区情况另行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第七条着重列举了不予入区的几大类型。结合福田保税区现状,目前园区内进驻了大量建筑、房地产、生活配套和其他娱乐等非保税行业企业,挤占了福保的空间资源。办法制定的目的就是为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同时为清理非保税企业及项目提供指引。

  (三)第三部分为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企业及项目办理入区的条件及程序。在目前商事登记制度下,在福田保税区设立并不存在明显障碍,因此《办法》的更多的管理是在“事实入区”后的行政服务,通过为符合保税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颁发“入区证明”,企业凭“入区证明”享受便利。而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营业范围的选择相对自由宽泛,管理部门也难以识别企业是否真正开展科研及保税业务。因此《办法》着重事后监管。通过有期限的入区证明,以达到建立退出机制的目的。

  (四)第四部分为附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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