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决议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业经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福田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8月21日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2000年12月15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1次修订,
2007年7月16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2次修订,
2010年9月29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3次修订,
2015年8月21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4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包括区财政按比例投资的合作建设项目和补助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及生态环保等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储备制度。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区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前期的相关环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后向财经工委报告。财经工委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项目进行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如下监督形式: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投资专项报告和执行情况报告;
(二)组织检查或视察;
(三)开展询问或者提出质询;
(四)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
(五)其他。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法规条例和计划等方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被确定监督的项目,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分阶段向财经工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财经工委适时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交区政府办理。区政府应在三十日内就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议,实行审议年度计划与审议待安排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计划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待安排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 区政府确定的新建项目在项目总概算经批准后,以及续建工程项目计划投资金额,可直接列入年度计划草案,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会前未完成项目总概算的新建项目,只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可给予预留相应资金。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度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三十日前,将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并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说明。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建设依据、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明确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了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预先审查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财经工委对年度计划草案预先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在交办后十日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区政府在闭会期间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提请审议的政府投资项目议案;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建设依据、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明确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四)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五)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六)项目前期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待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完成项目总概算后,经区政府核准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可列入具体实施计划。
对于经发改部门批准,已列入年度计划或期中调整计划的专项计划资金,不得用于非专项范围的项目建设资金,并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要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发改部门不得下达新开工计划;审计部门不得进行预算审计;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等,对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有关部门要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加新开工项目的,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在执行过程或竣工决算中确需调整计划的,在超过项目总概算10%或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区政府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未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投资计划部分的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的,按照区政府相关规定终止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获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区政府作出调整和说明后,可再次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两次审议而未获通过的项目,本年度内不得再次提请审议。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按时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竣工决算、项目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每年年底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的项目情况报送财经工委。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专题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估。后评估结果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认真组织项目稽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和全年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在每季度末应当将项目储备库情况以及项目新开工情况报送财经工委。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资金支付等财政财务的全过程实行监督工作,并在年底将项目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财经工委。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并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并在年底将全年项目招投标情况报送财经工委。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超工期、严重拖延办理竣工决算,以及发现重大违规、违法问题和其他重大事项时,区人大常委会可组织人大代表对该项目进行视察或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由区政府处理。同时,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及时作出专题报告,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责令其纠正,并向区政府通报,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开展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
(一)违反本监督办法规定的;
(二)对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议或审议意见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三)其他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上级主管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干预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