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干部如何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维护维权者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修改《工会法》的一个重点内容。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工会组织被随意撤销,一些单位的工会主席被无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些工会干部常常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侵权……如何维护好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工会生存发展的突出问题。《工会法》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
———必须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工会骨干分子,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工会法》第13条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必须保持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使其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法》第12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必须严格调整工会主席工作岗位的权限,保证工会主席任期内的稳定性。《工会法》第15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必须规范罢免工会主席的合法程序,杜绝随意罢免工会主席问题的发生。《工会法》第17条规定:“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必须坚决制止随意解除、终止工会干部劳动合同现象的蔓延,保证其能更好地履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必须明确兼职工会干部占用工作时间从事工会工作的合法待遇。《工会法》第40条规定:“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必须追究侵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对侵权主体的处罚措施。针对侵犯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工会法》第53条规定;对“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针对侵犯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问题,第51条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机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52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修订后的《工会法》的上述规定,构成了从工会组织到工会干部、从专职干部到兼职干部、从程序到权限、从合法权益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干部的全方位保护,《工会法》确实成为工会干部合法权益的“保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