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我区相关政策、措施。
(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和相关政策。
(三)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四)牵头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区落实方案。
(五)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六)牵头落实上级有关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合上级部门拟订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
(八)推进落实上级有关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区落实方案。
(九)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总部经济、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辖区服务业的产业管理工作。
(十)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十一)跟踪研判涉及经济安全的风险隐患,承担经济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十三)统筹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与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开展能源监测预警。统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节能政策、措施,推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四)在履行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等部门职责中,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牵头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跟踪监测、分析研判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机制,建立完善与民营经济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机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六)负责统筹辖区海洋经济发展工作,贯彻落实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标准和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等工作,承担上级转移海洋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八)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区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促进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九)负责完善全区金融业整体布局。推进全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引进金融机构。负责推动全区金融改革创新,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负责全区企业改制上市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二十)牵头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等工作。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
(二十一)依照权限和有关规定承担金融监管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金融领域的安全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