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谭*铭:
因你二人待业时间超过60个自然日,不再符合福田区人才租赁住房货币补租(以下简称人才住房补租)的发放条件。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5日向你二人作出《关于收回人才租赁住房货币补租的预告知书》(以下简称预告知书)并依法送达,你二人未作陈述、申辩,也未履行相关义务。
依据《福田区重点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深福建发〔2020〕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和《福田区重点人才租赁住房补租协议》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九条约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二人作出《关于收回人才租赁住房货币补租的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内容如下:
收回向你多发放的人才住房补租款项,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人才住房补租款项到本机关指定的收款账户(详细收款账户信息请联系本机关取得,汇款时请注明退款人姓名及退款原因)
因通过上门、邮寄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决定书,本机关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55-82559564;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田花园大厦一层102号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