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X媛:
2023年2月24日,你将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香荟雅苑B906室房屋出租给肖X华,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到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号:深房租福田2023008312)。经核查,该房屋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转移登记,你非该房屋的产权人,你向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不真实,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5月26日,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告知书》,你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我局决定撤销登记备案号为深房租福田2023008312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撤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我局将抄送相关部门。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行政审判中心)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互联网渠道为:微信登录i福田小程序,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法治福田”选择“行政复议”。
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