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伊陶环保科技净化(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付珊珊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6973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817.4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181.62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44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866.71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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