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锦霞、邓金兰、方瑶诉你与深圳市荟加花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331、7400、7422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4】7331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锦霞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44318.97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荟加花艺设计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杨锦霞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00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邓金兰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74103.28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荟加花艺设计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邓金兰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4】7422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加花艺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方瑶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8277.01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荟加花艺设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方瑶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上述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上述裁决,可自上述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4】7331、7400、7422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荟薪花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