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顺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传龙、王元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4】7513、7514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深福劳人仲案【2024】7513 号黄传龙案件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传龙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120元。
深福劳人仲案【2024】7514 号王元案件仲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深圳市顺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元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 15380 元。
以上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