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深亿嘉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艺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163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深亿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艺2024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1020.23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深亿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3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625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深亿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艺医疗费238.14元;
四、驳回申请人王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