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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福劳监罚催〔2025〕X048号《劳动监察缴纳罚款催告书》。本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拖欠员工尹辉2024年4、5月份工资、拖欠员工徐恒、许益、杨雪寅、张玉婷等4人2024年4、5、6月份工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福劳监罚〔2024〕X048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40000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催告如下: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具体见附件),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执法二科。
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上述地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无陈述和申辩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5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