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百香果餐饮有限公司:
本 委 受 理 林 加 滨 诉 你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深 福 劳 人 仲 案 【2024】7737 号) 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林加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百香果餐饮有限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7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 系;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百香果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加 滨 2024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7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13090.91 元;
三、被申请人深圳市百香果餐饮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加 滨 2024 年 2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7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二倍工资差额 9376.62 元;
四、驳回申请人林加滨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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