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众诚汇通商贸有限公司:
本 委 受 理 汪 晓 娟 诉 你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深 福 劳 人 仲 案 【2025】44 号) 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向你公告 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汪晓娟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 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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