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苗苗御康足浴店:
本委受理覃鸿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680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苗苗御康足浴店支付申请人覃鸿2024年8月25日至2025年1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000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苗苗御康足浴店支付申请人覃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覃鸿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