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梅珍诉你与深圳市追梦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19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梅珍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2日及2025年1月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41.38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梅珍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产假及奖励假工资33006.79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梅珍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2.23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梅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08.22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梅珍律师代理费4223.37元;
六、确认申请人潘梅珍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8月15日至2025年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七、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为申请人潘梅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八、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追梦者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索瑞特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驳回申请人潘梅珍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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