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深圳市金方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潘美君、吕乐、李佳欣诉你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5、5631、5628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5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方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潘美君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5758.09元;
二、驳回申请人潘美君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8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方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佳欣2024年4月22日至2025年9月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96元;
二、驳回申请人李佳欣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福劳人仲案【2025】5631号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方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吕乐2024年12月2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348.69元;
二、驳回申请人吕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5、5631号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8 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如你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5】5625、5631、5628号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金方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