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45747534156/2026-0079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6-06-04
名称: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647号仲裁裁决书-腾光联赢(陕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6-0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647号仲裁裁决书-腾光联赢(陕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

发布日期:2026-06-04  浏览次数:-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腾光联赢(陕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余粤超诉你、天竺乐享(深圳)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深福劳人仲案【2026】647号)已办结。现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工资9805.51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支付2025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8.78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49.17元;

  五、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4165.74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仲裁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你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上述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www.szft.gov.cn/bmxx/qrlzyj/zc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附件:

1.仲裁公告-深福劳人仲案【2026】647号仲裁裁决书-腾光联赢(陕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