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司律投拒字〔2026〕第1719号
蔡政璜: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通过深圳市司法局转送的方式收到你投诉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的材料。经审查,你反映要求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赔偿你损失的事项属于你们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现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四)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