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司律投拒字〔2026〕第1428号
王丽敏: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通过信访转办的方式(信访件编号:WT4403002026041359925)收到你的投诉材料。
经审查,你反映事项我局已于2026年4月9日向你发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深福司律投拒字〔2026〕第1257号)。此次你未提交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新事实和证据。现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受理:(三)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再次提出投诉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1. 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发王丽敏)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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