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深圳市珍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龙
2024年9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香蜜湖街道执法中队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园社区农林路69号印力中心2层T2-02-17/18/58的深圳市珍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7月21日,具有从业人员41人,经营面积900平方米,属于餐饮行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执法员在该单位店长的陪同下,现场查看了该单位安全生产的落实情况。本次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该单位通往疏散楼梯及电梯间的出口共一处未设置出口指示牌);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就上述问题当场向该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142号,责令该单位于2024年9月23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出《整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54号,复查发现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深福)应急现记〔2024〕908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福)应急责改〔2024〕142号;(3)《整改复查意见书》(深福)应急复查〔2024〕154号;(4)调查询问笔录。
三、执法过程
1、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出(深福)应急责改〔2024〕142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2024年9月3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依法发出(深福)应急复查〔2024〕154号《整改复查意见书》;
3、2024年10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并开展调查(立案号:(深福)应急立〔2024〕201号);
4、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告〔2024〕2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5、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发出(深福)应急罚〔2024〕234、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深圳市珍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该单位通往疏散楼梯及电梯间的出口共一处未设置出口指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该单位已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完成整改。该单位作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本项违法行为不存在从轻、从重情节,执法人员建议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31的规定,决定就本项违法行为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马某龙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