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09-24 00:00来源 : 福田就业一点通
事项名称 |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办事人类别 |
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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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 |
办理程序 |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卫生及消防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不低于200人;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
提供材料 |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原件1份);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并附场地房产证,如未办理房产证明的,需出具建设质量检测机构的房屋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28号窗口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3:00到17:00 |
联系电话 |
82978040 |
权利义务 |
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网上下载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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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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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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