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等级评定中言语残疾有何评定标准?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5-19 10:15来源 : 福田区残疾人联合会
一、设立依据
依据深残发【201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二、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三、言语残疾等级分类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语言发育迟缓、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三岁以下不定残。
2.言语残疾分级
(1)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