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07 11:36来源 : 福田区政府 信息索引号 : /2022-9505318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程序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改革发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资金扶持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
(三)制定有关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就业、住房、生态环境保护、城市更新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区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包括以区政府为主立项的投资项目和区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等;
(五)《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或需要由区政府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区政府及部门内部管理事项、依法应当保密事项作出的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启动情况组织编制,报区政府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高效决策原则,适应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条 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区政府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分工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部门职责和重点工作,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论证后列入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部门;提出部门不是该事项主管部门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后报区政府确定决策承办部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论证确定议案、建议、提案等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政府书面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政府办公室研究确定建议承办部门,由该承办部门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研究论证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后,按照本条第二款程序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书面建议书应具备《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书面建议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建议提出方沟通回复。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等工作。涉及专业领域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专业研究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起草,但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负责。
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实施主体、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开展充分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初审通过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做进一步修订。
决策承办部门拟不采纳其他部门反馈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向区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众参与,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民意调查、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网络平台互动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公众可就决策事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就拟决策事项提出其他决策方案。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区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征求意见对象。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需同步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
第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四)依法应当公示或者决策承办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办公系统或其他方式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可以采用现场征集、电话访谈、上门走访、问卷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调查研究机构开展民意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措施等科学设计问卷内容和形式,同时根据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发放数量和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部门以座谈会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召开座谈会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应当至少提前3日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规定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四)有关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对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汇总表。
决策承办部门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并在福田政府在线公示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数量较多或者涉及多部门的,可以适当延长反馈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修改后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家论证,是指通过常年聘请或者临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但决策事项涉及应急处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情形除外。
决策承办部门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或者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机构出具论证报告等方式进行。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专家、专业机构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相应专业类别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其他特殊专业的,可以聘请深圳市专家库或者广东省政府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也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与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由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涉及面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般应当由11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不同专业领域的,应当按专业领域分别组成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论证小组成员协商推选或者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指定一名专家担任专家论证小组组长。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并实行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论证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可能面临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经济、廉洁性、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五)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对策;
(六)决策草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以及相关修改建议;
(七)决策的实施以及监督评价办法;
(八)其他必要因素研究及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
(五)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六)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专家论证小组组长负责咨询论证会议的主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的撰写工作,并由参与咨询论证会议的专家签名确认;其余专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在意见书上签名,但应当提交书面不同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已签名专家也可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作为意见书的附件。
就同一决策事项成立多个不同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的,由咨询论证组织机构对各专家小组提交的意见书进行汇总整理后形成专家咨询论证综合报告,并将各专家小组的意见书作为综合报告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并作出承诺:
(一)独立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二)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该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未经咨询单位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议程、出席会议人员、咨询意见、讨论内容、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风险源,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可控程度、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仅对其中需要评估的内容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有关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效益、负面舆情等方面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按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完成风险评估工作后,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分为合法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评估、程序性评估,具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充分揭示拟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化解措施。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不可控的,不得作出决策;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后,应当由原风险评估主体再次进行评估,再次评估确保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对国家、省或者市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部门将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前,由其法制科室、法制专员、公职律师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提请合法性审查时,应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提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含区领导批示材料、会议纪要、具体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二)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等);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权限、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说明;
(四)征求区各工作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研究采纳情况等材料;
(六)本部门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八)决策承办部门集体讨论相关材料;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决策承办部门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限期补充。
第四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形式,在审查过程中,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或者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考察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或者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等进行法律论证。
第四十五条 决策承办部门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四十六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进行,并可以对审查事项的合理性和适当性提出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依据适用是否正确;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
(五)决策草案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六)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决策承办部门未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只是部分调整的,应当说明不调整或者部分调整的理由。
第二节 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七)决策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五十条 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办理;报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部门、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必要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会议组成人员在集体讨论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参会的最高行政首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不予通过、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等决定。
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会最高行政首长应当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和福田政府在线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部门。决策承办部门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将所有决策档案移交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实施后评估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执行部门)。决策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每年至少1次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现场展示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其负责督察工作的机构可以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进行监督,并将决策执行部门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依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部门对存在问题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决策执行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确需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紧急的,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再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决策评估部门)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以下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六十二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情况、目标实现程度等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中止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部门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拟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决策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六十七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及时组织修订本程序规定。《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福府规〔2016〕2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5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6号)、《福田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福府办规〔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