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专题 > 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 复议决定文书公开

深福府复决﹝2019﹞30号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9-16 10:48来源 : 福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1-04-13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30号

申请人:白**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6日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据中纪委文件和南方电网告知,去深圳供电局纪委取黄**、叶**处理决定,纪委联系福田派出所对其进行非法拘留五天。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案件受理、调查情况及主要证据、案件裁决情况以及对复议请求的意见等事项作出说明,答复如下:

  申请人基本情况

  ……

  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深福公(福田)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月19日向福田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自己是黄**法定监护人,因要求深圳**有限公司解决黄**被迫害入狱的问题,于2019年7月5日到深圳供电局门前,深圳供电局纪委联络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将申请人拘留五日。申请人称持中纪委文件和南方电网总部通知去深圳供电局解决问题,合规合法。福田派出所拘留申请人五日,于法无据,人情执法,有利益输送,要求复议机关撤销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案件受理、调查情况及主要证据

  2019年7月5日1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供电局,有一名男子故意扰乱单位秩序。福田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在深圳市供电局大门处堵门,故意扰乱单位秩序,于是将其口头传唤回福田派出所调查。福田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证人进行了询问,并接受了被侵害人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提交的监控录像光盘、情况说明、委托书,认定申请人为了达到其个人诉求,于2019年7月5日9时至10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门口故意堵住公司大门,致使车辆无法出入公司大门,使公司正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被侵害单位的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

  四、案件裁决情况

  2019年7月6日,被申请人针对承办单位福田派出所就白**扰乱单位秩序案的受理、传唤、调查、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等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形成证据的有效性、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核,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7月6日对白**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对复议请求的意见

  本案复议申请人提出不服被行政拘留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相关理由于事实不符。申请人称“持中纪委文件和南方电网总部通知去深圳供电局解决问题,合法合规。福田派出所拘留申请人五日,于法无据、人情执法、有利益输送”与事实不符。2019年7月5日9时许,申请人去深圳**有限公司投诉其家属有关事项,不听公司工作人员劝阻,故意堵住深圳**有限公司出入口大门长达半个多小时,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和交通堵塞,情节严重。深圳**有限公司在工作秩序严重被扰乱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报警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不存在人情执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以扰乱单位秩序为违法行为人白**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以下简称“福田派出所”)接到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满**报警,称其公司大门口有一名男子故意堵门,扰乱单位秩序。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口头传唤违法嫌疑人白**至福田派出所接受调查。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制作《受案登记表》,受理该案,并制作《受案回执》,告知报案人受理结果。同日,福田派出所制作《抓获经过》。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分别对满**、白**及深圳市福田区**有限公司员工王**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组织满**、王**对违法嫌疑人白**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同日,福田派出所制作《照片说明书》,分别由满**、王**对现场照片作出说明。同日,深圳**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满**向福田派出所提交现场监控录像光碟等材料。7月5日,福田派出所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深福公(福田)延传审字[2019]33165号),延长对白**的询问查证时间。7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书面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7月6日,被申请人制作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福田)行罚决字[2019]**号),对白**行政拘留五日,并于同日移送深圳市福田区拘留所执行。同日,被申请人向深圳**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福田派出所有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在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职权。2019年7月3日,申请人白**至中国**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纪委监察部门对其举报事项出具书面处理通报,在公司大门口与保安人员僵持,堵住大门致使车辆无法出入。因当天未拿到书面处理通报,2019年7月5日9时20分许,申请人再次来到中国南方电网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大门处,高喊口号并站在大门口车辆进出起落杆前与公司保安人员等僵持,导致车辆堵在门口,无法正常进出公司。约20分钟后,申请人从起落杆前离开,并在大门侧边继续与公司工作人员僵持。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所作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根据申请人违法情节,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程序正当。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履行了案件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执法程序正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以深福公(福田)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粤ICP备12001664号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区政府行政执法投诉邮箱:ftfzb2017@szft.gov.cn 区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