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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7-12 11:5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府〔2007〕27号

  (2007年4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区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和办理对公民、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服务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内设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大厅办事窗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及许可决定。

  第四条 区政府设立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政务大厅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政务大厅管理运作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在政务大厅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工作的协调、监督;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大厅办事指引和咨询;

  (三)提供政务大厅内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的保障和服务,组织政务大厅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

  (四)组织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对公民、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或者投诉进行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五)对于大厅办事窗口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政务大厅实行行政许可和各类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与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各类事项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 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及各类服务事项的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区政府的决定设立大厅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市政府直属行政机关驻本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在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公告,并将委托事宜以书面告知中心。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在政务大厅外办理受委托事项,也不得转委托。

  第八条  行政许可依法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区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机关,其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由区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尚未确定牵头机关的,中心与相关部门协商后提请区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全面实行牵头机关负责制。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向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区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三)市、区政府发布的关于该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经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批文或者证照式样。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除依照有关规定在新闻媒体公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之外,还应当印制宣传资料并通过政务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前来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的大厅办事窗口代表本机关履行职责。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便民的原则,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其大厅办事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办事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业务需要,选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到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并确定一名窗口负责人。

  第三章 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十四条 大厅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政务大厅统一印制的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或深圳市福田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业务专用印章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由申请人签收。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给受理行政机关的材料,或者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厅办事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电子受理凭证;需要申请人来政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实行预约办理。

  第十八条  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有关文件、材料当场送达申请人。

  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大厅办事窗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受理书面凭证中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实施,申请材料符合上报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后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催告其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工作,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  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机关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牵头机关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机关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机关。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机关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机关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报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机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未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决定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并对由此造成的过错承担责任。

  实行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办理方式,共同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中心备案。

  中心可以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制定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具体规则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承诺在比法定期限短的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承诺的期限视为法定行政许可期限。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交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章 政务大厅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心应当建立和健全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务大厅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中心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设施为前来办理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申请的人员提供一般性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中心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有关本机关大厅办事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中心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派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派驻大厅办事窗口工作的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当报中心备案,并在中心的协助下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和电子政务培训,达到上岗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并在工作时间内遵守以下规定,自觉服从中心的管理:

  (一)注重仪态、仪表,按规定着装,使用窗口评价器;

  (二)保持窗口柜台及办公桌面整洁;

  (三)遵守政务大厅考勤制度,不擅自离岗、串岗、缺岗; 

  (四)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中心设立投诉台、网站和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中心受理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时,应当详细登记,并根据其内容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跟踪处理情况,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中心负责对政务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包括年度考评和专项考评。

  考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考评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派驻机关及被考评人,并将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结果在政务大厅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纪律遵守情况;

  (二)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

  (三)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质量情况;

  (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服务态度;

  (二)遵守政务大厅规章制度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办事质量、工作效率;

  (四)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中心的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参考。

  对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派驻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中心可以根据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整改其大厅办事窗口、调整窗口设置或工作人员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大厅办事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心提请区政府责令改正,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进驻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办理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合法,行政许可的委托、授权行为不合法的;

  (四)不按要求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的;

  (五)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牵头机关责任或者不积极协助办理的;

  (七)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八)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政务大厅有关规章制度的,由中心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派出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心要做好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情况、听证情况、审批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情况、作出许可决定的数量等,为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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