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田区委办公室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07-08-15 14:43 来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日)
福办发〔2007〕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考察活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有明确目的和具体内容的学习考察方案,严格禁止借学习考察之名变相旅游。
二、学习考察方案由组织单位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到多个分管领导的,由多个分管领导会签审批。各街道办事处外出学习考察,报区委专职副书记审批。学习考察方案要在活动开展之前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出境学习考察活动按外事工作方面的程序审批。
三、除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社会机构组织举办的培训、考察活动。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也要按程序审批和备案。
四、为节省开支、提高效率,考察活动可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旅行社代为安排交通、食宿等,旅行社要提供交通、食宿等活动的帐务明细单。
五、境内考察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学习考察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在福田区政府网站上刊登,并择优在《福田调研》上发表,相关单位要积极将考察活动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结束后,在1个月内向市、区有关部门提交考察报告,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考察情况。
六、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规模和时间,原则上在境内的外出考察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因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
七、因公出国考察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1]46号);
(二)因公出国(境)用汇须严格控制在经区财政局审批的用汇额度和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
(三)区领导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在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专项预算经费中开支,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的费用在本部门经费中解决;
(四)办理报销时要出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批准书复印件和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
八、区党廉办每年召开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对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进行动态的分析和通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单位提请给予处分。
附件:外出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备案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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