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5-08-10 00:00来源 : 福田区 信息索引号 : /2015-11068750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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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 文 号:福府办〔2015〕8号
- 信息索取号: /2015-11068750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福田区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
福田区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激励全区各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基层党建创新,进一步提高党员素质,激发党员队伍活力,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关于印发〈中共福田区委关于从严从实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福发〔2015〕1号),决定设立福田区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田区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加强全区基层党建软件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区财政申报使用计划。专项资金不包含各基层党(工)委预算内的基层党建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区委直属各基层党(工)委以及下属的二级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党建创新项目,是指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首创项目,或非首创但在某方面有创新或者具有领先地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层党建项目;也包括基层党组织实施扎根凝聚工程工作机制和制度方面的有效创新,特别是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载体平台建构和基层党员管理教育方面有突破、有创新的项目。
第五条 建立福田区党建创新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召集,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库支付中心以及区委直属相关基层党(工)委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成立福田区党建创新项目专家评审团,召集人由联席会议指定,成员由7至9名党建专家学者和党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党建创新项目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效果的评审,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各基层党(工)委的项目实施情况,并对推进党建创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专家评审的相关要求及评审程序等,由区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区委直属各相关基层党(工)委也要相应成立党建创新项目评审组,主要负责党建创新项目方案、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效果的评审,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党(工)委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的探索、实施。以从严从实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为导向,党建创新项目要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典型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破解基层党建难题的基层党建创新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机制创新类。包括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基层党组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制度;党员教育管理与保障服务的制度;基层党组织工作保障制度;全面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上级党组织联系、管理和服务基层党组织的制度等。
(二)载体创新类。包括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学习教育的载体;密切基层党组织与群众血肉联系的载体;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群众的载体;增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自身素质、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的载体;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等。
(三)方法创新类。包括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党的工作与推进中心工作相结合方式的创新;强化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的创新;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扩大党内民主的新形式、新途径;改善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组织覆盖面的新模式;建立党内激励、关爱、帮扶机制的创新;流动党员教育、服务、管理方法的创新等。
(四)工作试点类。根据工作需要,对一些难点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试点。
(五)其他有利于从严从实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质量的项目。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我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党建创新项目;
(二)办公或服务场所改造等基本建设;
(三)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
(四)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五)经专家评审团审议认为内容不成熟暂不宜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动员区域化党建成员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根据党建创新项目资金预算,使用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需报专家评审团评审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实施;使用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基层党(工)委自行审定后实施,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专家评审团对实施效果的评审。
第十一条 党建创新项目的实施一般需经以下程序:
(一)项目拟定。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党员代表会议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党员群众需求和工作实际,制定党建创新项目初步方案,并张榜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项目审批。基层党组织填写《福田区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送所在基层党(工)委审核把关。使用专项资金预算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层党(工)委批准后实施,并在项目启动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使用专项资金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由基层党(工)委初审后,报专家评审团评审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项目审批通过后,基层党组织要把确定的党建创新项目纳入年度工作目标,按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区委直属各基层党(工)委每季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所在基层党(工)委同意,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其中预算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项目的变更还需报专家评审团评审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
(四)项目公示。项目完成后,由实施项目的基层党组织对项目执行过程、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等情况在基层党组织内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五)项目评价。由专家评审团对项目的创新性、实施效果以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分级评价。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对各基层党(工)委及所属党组织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进度、预算使用、效果评价等进行汇总通报,作为各基层党(工)委书记年度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实施评价方案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财政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向16个由区财政保障经费的基层党(工)委安排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启动资金,其中10个街道党工委、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教育工委、区委卫计工委、区城管局党委、福田公安分局党委和区委两新工委各100万元。收到项目启动资金一个月内,各基层党(工)委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见附件2),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建创新项目实施过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台账,详细记录专项资金支出情况。
由市财政保障经费的区委直属基层党(工)委,要积极协调市主管部门,落实好基层党建各项工作经费,包括开展基层党建创新项目所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基层党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所在基层党(工)委报告。
第十六条 各相关基层党(工)委要加强对“两新”组织党组织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两新”组织党组织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不予安排经费。对项目资金超过5万元的,相关基层党(工)委应分阶段拨付项目经费,并定期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年终统一退回区财政。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制订项目总计划,按年度申请资金。项目资金实际开支超出启动资金部分,由各相关基层党(工)委提出申请,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审定的金额将所需增加专项资金追加到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基层党(工)委。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由专家评审团对全区各基层党建创新项目进行总体评审,评选基层党建创新优秀项目。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工作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的项目及创新团队,以及在本区评审中获优秀等次、成效显著的项目及创新团队,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区委直属各基层党(工)委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的督促指导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通过现场会、实地走访、专题会议等形式,检查、审议、听取基层党建创新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要确保基层党建创新项目启动资金足额使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年底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要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创新项目如实申报,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凡违反本办法或违反财经纪律挤占、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究当事人和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方案,组织指导专家评审团开展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报账进行审核把关。区委直属各基层党(工)委对基层党建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一年,试行一年后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田区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备案表
2.福田区党建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