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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分工方案》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申报指南汇编》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7-07 11:16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 信息索引号 : /2022-1106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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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21年9月,在深港高层会晤暨深港合作会议上,深港双方共同签署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为推动政策落地实施,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与福田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分工方案》和《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申报指南汇编》,已经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分工方案

  2.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申报指南汇编

  

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

(福田区人民政府代章)

2022年7月4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联合政策包

  I.    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本政策包旨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下,充分发挥香港和深圳的优势,强化深港合作,推动由位于落马洲河套地区的“港深创新及科技园”(以下简称“港深创科园”)和深圳河北侧毗邻河套地区的“深方科创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共同组成的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简称“合作区”)“一区两园”协同发展,为深港联合开展政策协同支持提供基础,强化深港双方在项目引入、人才培养、配套服务等领域的合作,共同吸引国际创新资源,携手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域,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1.2    支持对象

  1.2.1  本政策包的重点支持对象,是符合合作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的香港(或具有香港元素)、深圳(或具有深圳元素)的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才。

  1.2.2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b)  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或者香港公营支援科研的机构的培育公司和从事创科工作的租户等创新主体。

  1.2.3  获得资助的机构和团队聘请相关科技人才,并签署雇佣合同,相关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合作区各类人才支持政策。

  1.3    总体负责机构

  1.3.1  港方总体负责机构为香港特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简称“创科工业局”),深方总体负责机构为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建设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

  1.4    申请方式

  1.4.1  符合1.2项要求的支持对象可根据本政策包第Ⅱ至V部分内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向深港双方相关负责机构提出申请。

  .   深港协同支持科研项目

  2.1    联合支持

  2.1.1  深港双方以“深港澳科技计划”之下的A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深方名称)/“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之下的丙二类深港联合资助项目(港方名称)为基础协同支持科研项目,深方可同时参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支持措施》”)给予支持。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深港双方相关负责机构递交申请,深港双方各自评审后,获双方同时支持的申请可予以立项,港方参照“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深方参照“深港澳科技计划”、《支持措施》及其配套文件,分别通过各自方式给予资助。同步建立深港联合资助项目库,共享获资助项目的资讯。

  2.2    “选题征集”与“团队揭榜”

  2.2.1  【选题征集】深港双方相关负责机构向两地重点科技企业征求其需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征集内容包括:问题题目、所属学科、关键字、问题描述,以及问题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和重要意义等。在审议提炼选题并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主题后,深港双方相关负责机构分别向两地公开张榜发布

  2.2.2  【团队揭榜】深港两地的科研团队可依据自身条件和研究兴趣选择向深方相关负责机构提出揭榜,需按照《支持措施》要求向深方提交揭榜方案(项目申请书),揭榜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a)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

  (b)  尚未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科研团队等,需承诺在揭榜成功后1年时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注册和实际入驻。

  深方具体负责机构按《支持措施》及其配套文件对符合条件的科研团队进行评审,资助其开展相应科研活动。

  2.3    配套支持科研项目

  2.3.1  鼓励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及公营支援科研的机构的培育公司和从事创科工作的租户等创新主体,包括InnoHK创新香港平台设立的研发实验室等,在深圳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研发实验室等平台,例如香港科技园公司将于深圳园区建设的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加强与内地机构开展科研合作。深方按照《支持措施》中“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等进行项目评审,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科研空间、资金支持等,以鼓励获得港方资助的科研人才到深圳园区开展科研活动。

  .深港联合支持科研人才

  3.1配合合作区人才及岗位需求推行便利化支持措施

  3.1.1  深港双方均设有吸引科研人才的计划,例如深方《支持措施》中的“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等,以及港方的“科技人才入境计划”及“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等,深港双方按照各自现有计划联合支持科研人才,同时深港双方将进一步研究合作区紧缺人才及岗位,按照实际需求循相应渠道为符合要求的人才提供资金、住房、办公场地、配套服务等便利化支持措施,并共享相关资讯。

  3.2建立大湾区创科飞跃学院InnoAcademy及大湾区创科快线InnoExpress

  3.2.1  香港科技园公司将成立大湾区创科飞跃学院InnoAcademy,在深圳园区内为两地的创科人才提供资源中心、培训枢纽以及交流平台三个重要功能的全面服务及支援。

  3.2.2  香港科技园公司亦会成立大湾区创科快线InnoExpress支援创科企业发展,一方面协助香港及外地企业“引进来”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发展,同时为有兴趣进军海外的内地企业提供“走出去”服务。

  3.2.3  深方会提供资金、场地、人员等支持,并依托深圳园区“e站通”综合服务中心、港科大蓝海湾孵化港等现有机构,为深港两地创科人才提供商务、政务、海关、会计、法律、出入境等培训服务。

  3.3    合作区人才住房

  3.3.1  按照近中远期安排,深港有序分批次推出合作区人才住房,研究出台深港双方认可的入住机制、申报标准等,并视乎供应按相关途径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居住服务。深方为在深圳园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香港人才按照《支持措施》中“居住服务计划”提供住房实物保障或货币补贴。另一方面,在香港园区工作的符合条件的深圳人才亦可申请入住日后将落成的港深创科园的创新斗室。

  3.3.2  另外,深方可以为在香港园区工作的人才提供人才住房。而视乎在深方园区工作的人才需求,香港特区政府亦将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深圳园区重点企业人才提供住房支援,例如提供部分香港科学园的创新斗室单位、以特惠租金租住特区政府前公务员宿舍或香港酒店短期住宿优惠。

  IV深港联合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4.1    建立深港医疗协同创新体系

  4.1.1  【生物医药研发】依托香港生物医药研发资源、香港大学深圳医院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在深圳园区开展生物医药科研活动,加强跨境医疗科研合作,鼓励深港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4.1.2  【医疗服务】在深圳园区引入香港高端医疗服务机构,按照“中央十六条惠港惠澳政策”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在专业部门指导下,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点允许在深圳园区符合要求的指定医疗机构使用临床急需、已在香港注册的药物和香港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仪器。

  4.2    共享深港科技资源

  4.2.1  香港创新科技署定期向香港高校及科研机构征集科研所需科学装置及仪器清单,深港双方可共同就该需求清单争取所需支持,提前布局合作区科研仪器设备资源。支持获批科技资源纳入“深圳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允许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依申请方式使用科技创新共享资源,并在双方相关机构的网页发布有关资讯。

  4.3    提供专业服务支持

  4.3.1  支持香港知名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机构、金融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支持措施》中“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对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给予落户补贴等资助与支持。

  4.4    建设网上“一带一路”仲裁和调解平台

  4.4.1  鼓励合作区内企业和机构使用香港电子商务相关仲裁和调解(eBRAM)平台,两地亦可合作推广网上平台,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提供便捷而具成本效益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4.5    为深港合资格创科初创企业提供配对投资/资助

  4.5.1  深港双方按照自有的创科基金为合作区内的合资格创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引入社会/私人资本,政府以不超过1∶1的投资配对比例与社会/私人资本进行共同投资。香港的“创科创投基金”可投资于深圳园区港方的合资格创科初创企业,深圳园区港方的合资格创科初创企业可同时申请获深圳“创新及中试基金”、“‘100亿+’卓越探索基金”支持,深港按照各自方式进行分别资助,共享基金对项目的资助情况。

  V.    支持创新要素在深港两地便利流动

  5.1境外科技人才便利流动措施

  5.1.1  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推动在合作区为符合深圳市认定的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办理R字签证,探索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

  5.2    简化科研样本、实验试剂和遗传资源出入境

  5.2.1  推动简化科研样本、实验试剂和遗传资源出入境。探索对出入境的人体组织、血液等科研样本、实验室试剂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优化风险评估和检疫审批流程,在保证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对低风险特殊物品给予通关便利,依托香港科研机构在深分支机构开展科研样本、实验试剂和遗传资源出入境实操。

  5.3    拓宽合作区跨境投融资渠道

  5.3.1  支持园区内科创企业多渠道赴港融资,支持企业赴港开展并购业务采用香港金融服务。

  5.4    推动合作区深港数据资源合作共享

  5.4.1  推进深港在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方面的发展和合作,探索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流动。

  .   特殊事项支持

  6.1    对于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双方实行“一事一议”,由双方具体负责机构向上提交审批,经批准的给予相应支持。

  .   附则

  7.1    本指南所涉及的具体政策文件有效期,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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