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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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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普查清查阶段工作的通知(福经普办[2008]10号)
发布时间:2008-10-13 来源:区统计局

 

 

 

 

 

 

 

福经普办[2008]10号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普查清查阶段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制定我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文件要求,我区经济普查的清查阶段的工作于今年10月8日全面铺开,区委、区政府机关大院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清查工作由区统计局直接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质量

清查要求不得遗漏任何单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及时,数据可靠。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负责本项工作的人员名单(见附表)报区统计局社会科技科。按照清查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于10月31日前将清查表(附后,可复印)送区统计局社会科技科。联系人:王振亚蔡仰虹;联系电话:82918333-2512、82928165;传真:82918447。

二、注意事项

(一)填报方式。位于区委大院内的处以上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位于大院内所有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查上报工作。各单位下属或直属单位属独立法人且在本大院内,由各单位统一填报;下属单位是独立法人且不在本大院内,不须填报;下属单位属非独立法人,无论其是否在本大院内,均由大院内的单位统一填报。如福田公安分局既要填报本分局清查表,还将分别填报所辖派出所清查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的概念。事业法人一般指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社会服务组织),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

机关法人一般是指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依据《民法通则》,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三)机关、企业、学校等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下属机构问题。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内部开设的不具备法人单位条件的招待所、食堂、餐厅、浴室等下属机构,能够单独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并有对外经营活动的,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否则不单独划分单位。

(四)关于一个单位多证(照)的问题。领取多个法人证照的单位,如果是一套人员、在同一个场地、从事同种活动的,由主体单位统一填报一套普查表,其他证照不再填报普查表;如果从事多种活动,并分别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的,应按证照和财务核算情况分别作为不同的法人单位填报。

 

附表:行政事业单位联系人名单

单位:

姓名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普查   行政事业单位   清查   工作   通知

深圳市福田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

(共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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