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
| 发布时间:2007-11-14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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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福田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助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为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所需资金来源为区经济发展资金。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为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四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为资金的决策机构。联席会议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分管贸工、科技、文化产业的副区长任副主任,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席会议由区贸工局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进行,对区发改局提交的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进行审议,就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作出决策。 第五条 扶持重点:对循环经济产品进行研发、生产、投资的企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生态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孵化器)和生态社区建设、重点示范工程等。 第六条 扶持对象:在福田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奖励的对象可以是个人),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的资助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完成的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科研课题,或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经评估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按项目(课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二)牵头制定循环经济行业标准、技术标准或相关规范并被正式采纳的,或本企业的循环经济类工艺或技术标准成为国际、国家、省级技术标准(或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三)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为辖区企业提供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和技术服务,或组织我区单位(家庭、个人)开展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行动(活动),已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并有较大影响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信息咨询系统、公共技术平台、技术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经专业机构评估对辖区循环经济发展有引导和推动作用并获得科技信息部门认证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五)企业以循环经济为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生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产品,且产品的推广应用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和节约型社会的建设,给予产品推广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六)社会力量兴办的生态产业园区、生态示范社区建设项目,或在科技园区(孵化器)、产业集聚基地、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中使用节能、节水、环保技术和采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和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七)经营生产符合节能、节水、节材、清洁生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和固体废物分类回收等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产品),或采用符合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或给予已支付的贷款利息额度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贴息。 (八)辖区内实施的循环经济项目被选定为国家、省、市示范项目的,区政府将参照市里有关标准,按市、区1:1的比例进行配套扶持(上级政府有明确要求配套扶持比例的按其规定执行),若未规定扶持标准的,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以内,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补助。 (九)区政府认定应扶持的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或单位,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第八条 对获得国际、国家、省、市级奖励的辖区内循环经济企业、项目或技术发明等,区政府将参照所获奖项的等级和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福田辖区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连续两年以上规范经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条款之一; (五)申报的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应在福田辖区内实施; (六)项目产品(或服务)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并能产生较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 第十条 对于辖区内特别重要的循环经济项目或企业,若确需给予高于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助的,由区发改局提出补助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并报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对资助次数的限制: (一)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本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一种资助方式的资助; (二)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三)同一单位享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本年度内已享受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 (五)获得荣誉类奖励方式资助的单位或项目不受以上限制; (六)申请单位或项目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除外条款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材料: (一)项目资助申请报告(含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情况、申请缘由等); (二)深圳市福田区发展资金扶持循环经济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资信等级证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概(预)算书; (五)项目涉及的专利技术证书、权威部门检测报告、实际应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资质或认定证书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上一年度依法纳税证明材料; (七)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申请奖励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需提供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相应的电子版(光盘),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单位(项目); (二 )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项目);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单位; (四)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和受理。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区发改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发改局按规定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初步认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完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回复或补齐补正的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审核按照《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具体包括:项目调研(评估)、专家评审、分管区领导评分、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发改局提初步意见、分管区领导审核、联席会议审议、公示、公告、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调研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款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组织区贸工、科技、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对口情况确定)的工作人员,会同区财政局从专家库抽取的相关领域的专家(3名或以上)组成联合考察小组,到申请单位和项目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调研,详细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形成考察报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的项目,可以不经现场调研,由区发改局根据评分标准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款的,区发改局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或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投资概算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 区发改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计算出总平均分作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综合评分。 第十九条 分管区领导审核 区发改局综合考察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分情况,提交分管区领导评分。 第二十条 计算加权平均分 区发改局按考察组、专家评审组、分管区领导的分值权重(分别为20%、60%、20%)加权计算出项目最后得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复核项目得分 区发改局将评分情况等有关资料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得分运算进行复核。经区财政局复核有误的,进行纠正或退回区发改局重评;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的,由区发改局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扶持标准提出资助与否和资助额度多少的初步意见,并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分管区领导审核 分管区领导参考发改局意见,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原则上最后得分低于70分的不予资助,但分管区领导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低于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有必要扶持的提出予以资助意见,对高于70分(含70分)而分管区领导认为确无必要扶持的提出不予以资助意见。 分管区领导行使一票否决权时需做出特别说明。 第二十三条 扶持标准 加权得分低于70分(百分制)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扶持,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标准提出扶持方案: 70-79分 拟扶持金额≤50%×可资助最高额度 80-89分 拟扶持金额≤70%×可资助最高额度 90-100分 拟扶持金额≤100%×可资助最高额度 其中,符合第七条(一)、(二)、(三)、(四)款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50万元;符合第七条 (五)、(六)、(七)、(八)、(九)款的,申请项目补助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项目已投入资金的50%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申请贷款贴息的可资助最高额度为对该项目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或100万元(就低不就高)。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奖励条件的,经发改局认定属实后,可以直接提交分管区领导审核。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审议 对分管区领导同意资助的项目,区发改局形成资金安排初步方案,连同相关申请资料交区贸工局。由区贸工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作出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示 联席会议的决策结果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呈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进入公告、拨款程序。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改局负责调查核实,经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经认定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随下一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告 已通过公示的资助项目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联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进行公告,同时把项目申报审批的相关资料移交区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二十八条 拨款 区财政局按资金拨付程序向资助单位拨款,并做好资金核算和监督工作。完成拨款程序的所有项目资料由区联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整理后(需留存区财政局的原件可另行复印备份),移交区发改局归档保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所有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受委托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与审核工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永久取消其参与福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按照《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接受相应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资助资金进行核算和反映,定期向区发改局报送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回已发放资金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发改局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配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局负责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扶持项目(奖励除外)进行绩效考评,其中单次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达100万元(含本数)为必评项目,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 第三十五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发改局和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必须按职能分工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深圳市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原《福田区发展循环经济资金扶持暂行办法》(福办发[2006]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