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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区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5-14 来源:

  福人口计生〔200811

各街道办事处计生科: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按《深圳市福田区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我区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871 元为基数,确定福田区2008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3226──346452元;对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最低标准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173226元;对不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视情节按四至六倍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230968──346452元;本人2007年实际收入高于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夫妻双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夫妻双方合计征收57742──115484元。

三、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115484元。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173226──346452元。

四、重婚生育的,按福田区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双方合计征收346452──519678元。

五、违法收养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此征收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未作出处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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