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通知 |
| 发布时间:2000-06-11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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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立法精神及相关内容。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继2007年10月连续举办了20期“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后,决定在今年继续委托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和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将于2008年6月至12月举办10期“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培训工作具体安排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工作实施办法》(附件),培训费用自理。 希望各单位认清《条例》学习培训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踊跃报名。 特此通知。
附:《关于继续举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培训班的通知》
福田区建设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