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房地产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06-03-03 来源:SRC-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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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政府办公用房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根据市政府《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房地产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2002]54号)和区政府《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2001]3号)、《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2001]3号)、《深圳市福田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2005]62号)。现就申办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房地产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授权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向房地产权主管部门申办我区由区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属区政府的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房地产证,并向使用单位发放使用证书。 其它未经授权的部门无权代表区政府申办有关办公用房房地产证。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