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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2004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04-12-01 来源:区政协

 

福田社情民意

 

第 7 期

政协深圳市福田区委员会办公室   (内参件)2004年07月12日


超市散装食品安全令人担忧

现在大小超市遍布社区、街道,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方式,但其销售的糕点、速冻水饺、干果、熟食、熏肉和腊肠等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卫生令人担忧。这些食品裸露在货架上,既无防尘设施,又无专人看管,任人触摸,虫蝇爬落,极易被病菌污染,很多散装食品甚至难以查出生产日期和生产厂家。

建议: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超市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质量和卫生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处理。二、各超市要严格按照《散装食品销售卫生规定》,对所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严格管理,禁止无标示的产品入店。入店后的产品无论存放,还是摆卖,都要增设防尘、防蝇设施,并由专人看管。三、严格执行产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要坚决销毁。

(区政协副主席  贺安兰)

 

中小企业盼望降低经侦受案门槛

目前我市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理标准为:涉案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市经侦支队受理侦办;涉案金额在50万至300万的经济犯罪案件由区经侦大队受理侦办;50万以下的经济犯罪案件则由案发地派出所受理侦办。这种分工明显忽略了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因为在当前的公安体制下,基层派出所警力非常紧张,维持社会治安和应付突发事件已忙得不可开交,对经济案件的侦查很难正常展开,多数是立案之后侦查不力。发案频率高,犯罪金额小的经济案件多数是发生在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而作为专责经济犯罪侦查的区经侦大队却将他们拒之门外,这很不利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发展。

建议:一、降低区经侦大队受案门槛,将原规定的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才受理,做适当的调整,以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涉案金额的大小结合起来考虑案件由哪级单位来侦办。二、进一步明确区经侦大队与公安派出所在经济犯罪案件查办中的职责范围,加大经侦大队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上的主导权限。三、适当增强区经侦大队的警力配置,有效提高经济案件的办理质量。

(区政协委员  黄桂芳)

国家机关设置的疗养性场所应收归政府统一管理

深圳建设了很多国家机关的疗养性质的场所,如“××机关培训基地”、“××机关疗养中心”,其实都是某些有特权的国家机关向本单位人员开放的福利场所。这些福利场所容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这类福利性场所只针对特定人员开放,极易产生“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和享乐思想,导致思想腐败。二、这类福利性场所一般采取内部经营方式,可以隐蔽种种奢侈的、甚至不良的消费行为,极易产生机关作风腐败。三、这些福利性场所只有特权机关才能拥有,这种不公平导致机关单位之间福利待遇的差距。

建议政府将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拨款建设的疗养性质机构全部收归统一管理,与原国家机关完全脱钩,以招投标方式招募经营者,由市场独立经营,并面向全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这样既可加强对国家机关消费行为的监督,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又可为国家增创税收,同时还实现社会资源共享,为市民提供更多的娱乐休闲场所。

(区政协委员  康晓岳)

 

建议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深圳市出现业主委员会组织以来,业主委员会在协调和监督住宅区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兑现服务承诺,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部分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已经大大超出其职责范围,如借维权之名,组织业主越级上访,甚至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业主委员会这些超越职权,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事件的行为,成为目前社区不稳定因素之一,应当引起政府高度关注。

建议:一、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国的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重新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使其成为业主的真实代表,为社区管理服务,为深圳建设与发展服务。

(区政协委员  张旺、黄丽芝)

 

我市工读学校应该扩建了

当前,深圳市非本市户籍的外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突出,他们成帮结队扒窃、贩卖黄碟、盗窃抢夺等。公明“育新学校”是我市唯一的工读学校,但由于办学用房紧张、师资力量有限等原因,目前只接收本市户籍人口的子女就读。公安部门对违法犯罪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处理很棘手,因为他们未到法定处罚年龄,公安机关抓到后,尽管掌握了犯罪证据,也既不能对他们进行劳教,也不能治安拘留,只好抓了又放,放了又抓,造成治安管理工作被动。

建议:一、扩建现有的工读学校——“育新学校”,或另外筹建一所新的专门收教此类少年的学校。二、充分利用全国人大授予我市人大的立法权,加强对收教此类少年的立法工作。

                                       (区政协委员  吴永新、杨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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