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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2004年第9期)
发布时间:2004-12-01 来源:区政协
 

福田社情民意

 

第 9 期

政协深圳市福田区委员会办公室   (内参件)2004年09月20日 


读“先把河水变清了再说”有感

吴连成

《深圳特区报》于甲申年八月十日,头版刊登了题为“先把河水变清了再说”的评论员文章。文章的中心内容是:许诺多次、整治多次的福田河、新洲河、大沙河三河,至今依然污染严重、发黑发臭;在经过多次治理不见多大效果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务实一点,先把几条河治干净了再说别的不迟。读罢此篇短文,沉思文章中心内容,感触良多。

我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在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过程中,根据辖区市民意见,曾经几次以提案方式,呼吁整治福田、新洲两河河水污染问题。每次提案交办后,都有比较“诚恳”的答复,说“意见”很中肯,已经引起高度重视,成立了治河领导小组,制定了治河具体方案,落实了治河所需资金,并于某月某日动工与完工,届时两河便成为景观河,云云。可是,每每提案答复后,或是一阵子治标行动便停下来,或是仅仅停留在纸上谈设想、纸上作规划而未见整治行动,导致两河腥臭气味依然如故,居住在这两河周围的市民依然受污染危害而抱怨。对此,是否应该负责地找找个中的原因呢?

依笔者愚见,引致“许诺多次、整治多次,总是不见河水清”的原因,起码有四点:一是贯彻“求真务实”这一要求依然存在讲多做少现象。在深圳环境创新中,求真就是要敢于正视人们广泛关注的河水污染问题,并且自觉地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务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制定治污方案,并付诸于行动,终归见成效。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满足于口头“应承”和“许诺”,缺乏将后一个“就是”的组织实施,故致“务实”为务虚、愿望成泡影,市民的品头论足甚至严厉批评也就由此产生。二是好高骛远的目标定位影响了治污方案的组织实施。过往的实践证明,任何一项工作,如果目标定位不切实际,都有可能引致相关方案或者难于组织实施、或者半途而废。治理城中河水污染也不例外,只顾将整治目标定得很高,诸如“生态星河”、“水景广场”、“与英国剑河媲美”等,见于报纸使人有一时的兴奋之效,而不顾设计是否科学、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到位,那就可能将费神、费力、费财描绘的蓝图美景成为可望不可及的纸上谈兵,“务实”的公信度因此被打折扣。三是分散使用治河资金导致款项花光而治污效果不明显。据反映,每次治河方案确定后,数额有限的资金都立马到位,这是对的。但是,到位的有限资金往往被分散使用了,或者在两河的出口处修建栅门、安装水泵,或者在河两岸的某地段做了一些截污工程,或者组织力量清理河中的杂草淤泥,款项花光了,工程就算完工了,治污工作就算告一段落了。这样重点旁移的“施工”,这样撒胡椒面式地花纳税人的钱,能达到治污目标吗?回答是否定的。四是市区事权未理顺而造成治污工作被动。作为两河所在城区的领导与干部,天天眼见两河污水迟迟得不到有效整治的现状,常常耳闻辖区居民为受污水臭气危害而叫苦的抱怨,多么想在“以民为本”的治污工作方面动脑与出力啊,可是因为此项工作的主动权在市而不在区,故此只能与市民那样无奈地干着急和耐心期盼。

针对导致多次治河、总不见水清的原因,提出三点建议供参考:一要进一步理顺事权。须明白,理顺市区事权,决非等于区向市要权。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事权不明确、管理难到位,事权高度集中、责任追究难落实。要改变治河工作被动状况,务必认真做好理顺事权这篇文章。具体说,就是要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求真务实”的指示精神,实事求是地分析事权高度集中的利与弊,将该管而管不到位且管不好的事权向下一级政府下放,使想管的被动变为想管的主动,以确保治河工作的顺利进行。二要实事求是制定治河方案。治河方案的选择与敲定,应把着眼点放在“符合实际”和“切实可行”这一定位上。凡不符合实际、不切实可行的治河方案,不管其将远景描绘得多么美好,都不应该予以采用。因为一旦采用了它,无疑会增大治河难度、增加治河投入、造成无谓的经济损失,从而使治河的决心难下、治河的方案半途而废、让河水变清的许诺就成为一句空话。要防止类似过往“方案出台、行动无果”的不良现象重现,新的治河方案应当注意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下决心把直接排入两河的生产生活污水截入统一污水管道,引流至污水处理厂、然后再排放于海;第二,污水被截流后,原来河道水流甚小,可以将河道顶部予以封盖、作为绿化用地或市民休憩场所,将河道底部垃圾、淤泥予以清理的基础上铺筑混凝土、以应日后排洪泄洪之需。河宽、流量都比福田、新洲两河强的罗湖片人民河,不就是采取“截污”与“封盖”结合的方法才化解了臭气扑人的“老大难”问题吗?在深圳吃用水都比较紧张的情形下,提出“生态星河”、“水景广场”的治河方案是否可行?值得决策者思考。三要确保治河工程所需资金。治河方案一经确定,所需资金便要足额到位和专款专用,以促进治污工程如期进行。这里说的“足额到位”,并不是要求一次到位,而是要根据工程进展分期到位;“专款专用”,指的是将有限资金用于方案中所涉及的项目内容,方案中没有涉及的不搞节外生枝、随意要求追加投资。为此,执纪执法部门应主动加强对此专项工作的监管,一旦发现舞弊行为,立马予以严肃查处,促使“专款专用”不光是嘴讲而是落实于行动、真正用在刀刃上。

总之,写这篇读后感,一个目的是,提请决策者应该下决心整治城中污水河了,并以务实作风选择与确定可行的治河方案,尽早动工、兑现承诺,除此别无它意。      

                                               (作者系区政协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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