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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通讯(2005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05-09-05 来源:SRC-120

 

   委员通讯

 

 

第 5 期

政协深圳市福田区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09月05日


 

编者按:为了贯彻落实区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建设“和谐福田”出谋献策,区政协根据二届三次全会委员提案中的重点建议,由三个专门委员会牵头组成调研组,就“我区集体股份公司水电设施投资补偿”、“我区非户籍人员子女借读费”、“将华强南改造为商业街”三个专题进行了调研,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送区委区政府。三个专题报告引起了区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区委书记许德森批示:“政协的三个调研报告很好,针对这几个热点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措施,请转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能解决的要认真解决。”现将这三个调研报告分三期刊发,供各位委员参阅。

 

关于我区集体股份公司水电设施投资补偿问题的调研报告

 

    在今年区政协全会期间,政协委员通过提案和大会讨论等形式,再次向政府提出解决集体股份公司水电收费移交后的经济补偿和设施维修费负担的问题。根据提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决定组成调研组,就此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本调研组先后召开了辖区15个股份公司的领导和水电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走访了市水务集团公司和区集体资产指导办公室。综合各股份公司该方面的情况、数据及意见,形成以下报告。

 

一、历史背景

 

    九十年代初期,深圳特区内原自然村实现了农村城市化。但是,农村城市化后政府并没有把原农村的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市政建设总体规划中,股份公司只能通过自筹资金和股民集资的途径解决。股份公司也因此承担了“水电收费和管理的中间层”角色,即股份公司代收水电费并负责管理水电设施。并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水电费及管理费(即通过收取水电差价)以减轻股份公司因设施的投资、扩容、维修和管理等费用支出的负担。但是,后来因个别股份公司在收费的过程中,不按规定乱收费和高收费,导致投诉较多,因此市政府决定取消“水电收费中间层”,实行水、电统一抄表到户。

    1997年深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即深府[1997]246号文。我区部分股份公司移交了水电收费权,但水电基础设施的产权移交问题并未解决。为了对水电设施进行有效和系统的管理,以及更新和整个水网、电网的安全运营,市政府决定移交水电设施的产权,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下发了《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即深府[1996]313号文和《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即深府[1999]181号文。

    根据深府[1996]313号文,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新建用户供水设施,要求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移交,建设者或管理者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对已投入使用的用户设施,要求在1997年3月1日前向供水企业提供书面移交申请,并按要求做好供水整修工作。供水设施移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在无二次加压的前提下,供水管道水压达到市政府规定的要求;(3)设置的水表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用户供水设施整修工程应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或认可。整修费用原则上由建设者承担。文件还规定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和所在地区的用户供水服务仍由原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负责。移交协议书第5条规定供水企业负责对所接受供水设施保养、维修、更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用户用水量超过供水设施原设计标准,设施改造或增建的费用由收益方承担。

    在供电设施移交方面,根据深府[1999]181号文件,公共住宅区多层楼宇及纯住宅高层楼宇以居民用户计费表出线点为产权分界点。分界点及其以上供电设施产权由供电局接收。对具有充分依据(物业营销成本资料、供电设施凭证、购电支出和售电收入凭证等)证明投资主体拥有产权且投资已全部回收的,无偿移交给深圳市供电局;对投资尚未全部回收的,则有偿移交并由深圳市供电局分五年偿还给原中间层单位。无偿移交或有偿移交的认定及有偿移交的费用额度需经中介机构清产、核资、评估后,由交接双方协商而定。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资产和高能耗设备不再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范围之内。文件对产权移交的费用也作了安排:(1)有偿移交的供电资产的补偿费用,通过调整全市统一销售电价予以解决。(2)按产权分界点完成移交工作后,原中间层单位继续管理的配电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市物价局在物业管理费中另行考虑。(3)深圳供电局对新接收的供电资产中严重危及安全供电的陈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扩容所需资金,由深圳供电局申请农网改造专项贷款。

 

二、现状与问题

 

    虽然辖区15家股份公司在水电基础设施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当市政府要取消中间层收费时,他们也积极拥护并配合市有关部门,进行水费和电费收取工作的交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绝大部分集体股份公司的水电设施产权都未移交。

    股份公司和股民反映最强烈的是水费、电费的收费移交后,水电设施的维护、修理、更新以及产权移交问题。目前,15家股份公司中,供水设施移交的有2家、占13%,未移交的有13家、占87%;供电设施移交的有2家、占13%,未移交的有13家、占87%。由此可见,除上梅林股份公司一次性投入100万和745万元,和环庆股份公司投资2000多万元分别对水电设施统一更新改造后,把设施产权移交给市水务集团公司和市供电分公司外,其余13家公司的水电设施产权都未移交(见附表一、附表二)。

    据股份公司反映,水电设施产权未移交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股份公司和股民不愿移交产权。他们认为已经很不情愿地承担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水电等市政设施建设投入,政府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把水电收费的权拿走了。现在,政府同样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要求移交水电设施的产权,于情于理都不合,所以不愿意移交;二是随着时间推迟,股份公司愿意移交设施产权,但市水务集团公司和市供电分公司不肯接收。根据文件,股份公司在水电设施移交前,必须对辖区范围内的水电设施进行大整改,直到合乎要求,才肯接收。现在的问题是各股份公司由于前期原始投入和后期的维修、维护和更新投入太大,特别是那些通过股民集资作原始投入的公司,已经再没有办法筹备大量资金再投入改造设施了,因此在水务集团公司和市供电分公司不肯接收的情况下,设施产权一直没办法移交,时间越久费用越大;三是股份公司愿意移交设施产权,但对市水务集团公司和市供电分公司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放心、不认同。因为基于目前的审批程序,担心一旦产权移交后,对设施的及时维修和更新在时间上得不到保证。而且,对他们随意断水断电或实施经济处罚的作为甚为不满。

    由于水电基础设施产权没有移交,各集体股份公司在水电设施的管理和经费上存在诸多困扰:

    困扰之一:调查发现,股份公司都非常希望水电统一抄表到户,水电设施产权早点移交,这样既可以减少股民的经济负担,又可以减轻股份公司的集体经济负担。但是,市水务集团公司和市供电分公司对股份公司往往只是抄表到楼(即总表),并没有完全抄表到户(即终端用户),而由此导致的总表与分表读数的差距所产生的水电费的差额,再加上水电设施产权不能移交导致水电设施维修、管理费用仍然要股份公司承担,股份公司水电管理员的工资待遇支出也令股份公司花费不小、苦不堪言。例如,沙尾股份公司(抄表员工资待遇除外)每月水费亏损七万多元;石夏股份公司虽然每方水加收8分钱,但每年仍亏损3万多元。其他股份公司都有类似的情况。

    困扰之二:由于水电设施的产权没有移交,股份公司不得不承担所有后续的设施维护、维修、更新以及扩容的费用,而且这些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随之增长,股份公司背负的经济负担越来越重。

    困扰之三:由于水电设施缺乏统一的整体规划,两专业公司又不接管和接收,时间长了,大部分水管生锈、腐蚀、渗漏严重;而供电设施情况也不容乐观。许多输变电设施架空或者沿村民屋檐墙壁架设,电线横七竖八。因时间的关系,线路老化,设施陈旧,经常出现短路起火,烧毁输变电设施,给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因资金来源困难,股份公司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严重影响了股民的生活和工作。例如。沙尾股份公司就曾因设施陈旧、破裂和管道设计问题,多次发生化粪池水涌入自来水管,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解决办法与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最近,市委李鸿忠书记在人大会议上也要求市委市政府,对那些攸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要毫不犹豫、毫不含糊地负起责任来。一定要敢抓敢管,敢动真格,不怕得罪人,否则将什么事情也做不成、做不好。要实践“三个代表”,关键在落实行动。我们应该乘党的先进性教育的东风,认真负责地为集体股份公司解决好久拖不决的难题,切实维护股民的利益,真正落实“以民为本”,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建议:

    1、就股份公司水电遗留问题,我们希望各级政府尽快落实解决,采取先评估、补偿、整改,后移交的办法,尽快解决水电收费完全移交后的水电设施产权移交问题。在评估后的补偿时,资金上建议采取三个一点:即“市政府补偿一点、区政府资助一点、股份公司分担一点”的办法解决,三方分担额度协商确定。

    2、根据深府[1996]313号文,供水设施要先整修后移交,移交后所发生的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在供水设施投资评估后,可以采用以上“三个一点”的办法提供的资金,对各股份公司的供水设施进行统一整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整体移交,彻底解决“中间层管理”及其所产生的费用等遗留问题。

    3、根据深府[1999]181号文件,“对电设施投资尚未全部回收的,则有偿移交,并由深圳市供电局分五年偿还给原中间层单位”的有关规定,希望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当时的承诺,抓紧时间对集体股份公司的供电设施进行清产、核资、评估,切实落实补偿措施,还利于民,取信于民。

    4、请市区有关领导责成政府相关部门,切实抓好此事的落实,尽快促成问题的解决。在我们的座谈中,集体股份公司的代表提到,在水电费移交阶段,市里还有个“领导小组”。移交完了,找政府谈补偿的问题就再也找不到人。希望政府落实部门、落实时间、落实程序,把此问题摆上为民办实事的议事日程。

 

(区政协提案联谊委员会)

 

    附表一:股份公司水设施投资、移交情况

    附表二:股份公司电设施投资、移交情况

 

 

 

 

相关附件:附表一.doc
相关附件:附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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