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适用于区劳动局就业管理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岗位受理灵活就业失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服务工作。
二、权责
1.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就业援助岗位: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办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意见并登记台帐;
2.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就业援助岗位:负责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转移工作;
3.区劳动局就业管理科:负责对申请人申办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料进行复核,并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三、服务流程
1.询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窗口)
1.1是否是持有有效的《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1.2现从事工作情况;
1.3是否认定“就业困难”;
1.4条件符合的发放《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不符合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申请人申请资料审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2.1有效的《失业证》(注:就业困难认定的资料是否有效,此项留原件);
2.2《再就业优惠证》(注:被认定为工程兵及家属的不要求);
2.3《户口本》(户籍在本辖区);
2.4《身份证》;
2.5个人缴交社保清单,查看社保清单有没有在个人的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达到3个月以上;
2.6缴纳社保的银行存折;
2.7开具受理通知书给失业人员。
2.8《灵活就业服务情况反馈表》是否有雇主签章;
2.9自雇型服务的,应提交服务对象开具的接受服务和支付酬金的证明;
2.9.1企业临时雇用的,必须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
2.9.2自雇型的,必须由雇主所在社区工作站上门查核出具相关证明,雇主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10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11资料提交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所提交资料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
2.12告知申请人,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查核。
3.有关情况查核
3.1工作人员(原则上要求2人以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岗位进行核查;
3.1.1是否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1.2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是否在本市范围内的;
3.1.3各项服务是否合法;
3.2工作岗位不在本辖区的,开具《灵活就业岗位核查委托书》及电话联系并将委托书传真到岗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岗位进行核查。
4.审批
4.1 查核情况属于下列情形的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1.1已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有固定工作岗位、已由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4.1.2工作地点、服务地点或服务对象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4.1.3各项服务不合法;
4.2查核情况属实的,由街道劳动保障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所提交的复印上盖“已验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章;
5.上报
5.1 把资料录入“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办公系统”→“劳动就业服务”→”再就业援助“→”灵活就业补贴“→”人员申请”,成功后点继续登记→到人员列表→点击岗位核查,
5.2 街道初核:“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办公系统”→”劳动就业服务”→”再就业援助”→”灵活就业补贴”→”街道初审”,在街道审批栏签署意见上报市或区劳动服务机构;
5.3把资料封好,上报市或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
5.4上报资料分两种情况:
5.4.1区属失业人员上报到区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5.4.2市属失业人员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6.市、区审核意见
6.1市、区审核意见,以电话通知或传真方式将反馈结果通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6.2市、区审核通过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来街道开具《办理转移档案通知书》,到市、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转移档案,并办理灵活就业备案手续;
6.3市、区审核不通过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退回申请人资料。
7.灵活就业备案流程
7.1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7.2填写后由经办人签署意见,再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
7.3开具《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7.4申请人持《办理转移档案通知书》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到市、区办理档案转移;
8.市、区办理档案转移流程
8.1市属失业人员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大厦办理,区属失业人员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
8.1.1收回《失业证》、做提档记录;
8.1.2在街道开具的《办理档案转移通知书》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上盖章;由申请人交回街道劳动保障所,街道劳动保障所留复印件存档,原件交申请人保存;
8.1.3将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反馈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9.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台帐》。
10.区劳动就业管理科负责发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1.注意事项
11.1严格仔细查验“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办公系统”和《失业证》的困难身份是否有效、一致;
11.2除工程兵个人或家属除外,都需要《再就业优惠证》且满3个月以后才能办理;
11.3《失业员工证》必须回收,并在“深圳市劳动业务网上办公系统”中注销;
11.4通知转移档案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档案转移,在发出通知书后满1个月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应报告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停止继续支付补贴。
四、相关表单
1.《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灵活就业服务情况反馈表》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6.《办理转移档案通知书》
7.《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8.《灵活就业岗位核查委托书》
9.《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登记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