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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具备诊断台、药吕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广东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3、《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24日广东省农业厅粤农[2002]109号文)第五至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