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English
站内检索
搜  索
 
高级搜索
政府邮箱
用户登录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目录 >> 区城市管理局 >> 政务信息公开 >> 业务办理
福田区
业务办理
 
字号:
动物诊疗证审批业务
 

信息索取号

FC170400102-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动物诊疗证审批业务的条件、材料要求和审批流程

生成日期

2007-10-31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证审批业务

办事人类别 单位、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资料及填写申请表→工作人员现场查验→申请人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

申请条件
提供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3、经营场所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交复印件一份,审验原件)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区委大院内)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82978032
权利义务 请申办人提供真实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网上下载表格
注意事项

内容或其它内容

 

许可条件

一、人员的条件要求:从事动物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没有人畜共患的传染病。
    1、技术负责人的要求:(1)必须具有兽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二年以上兽医临床工作经验;(2)经省农业厅组织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考试合格。
    2、开具处方者要求:必须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兽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三年以上。
    3、其他从事诊疗人员要求:必须具有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在《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兽医诊疗工作三年以上。

诊所的条件要求

1、防疫条件要求:(1)选址: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2)防疫: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清洗、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防疫制度:有健全的防疫制度。

诊所的设置

1、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2、科室设置:有独立的候诊室、诊疗室、化验、手术室、药房。

诊所的仪器设备

1、必须具备诊断台、药吕柜、手术台、器械柜等;
    2、具有无影灯、高压灭菌器、医用净化工作台、紫外灯、普通显微镜、变倍体视显微镜、酶标仪、恒温培养箱、血球计数仪、干燥箱、酸度计、电子天平、冰箱、输液架、手术器械及其它动物诊疗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农业部
2002年5月24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2、《广东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1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3、《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2002年4月24日广东省农业厅粤农[2002]109号文)第五至第九条)


附件:
 
 
     
2007 © 版权所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00038号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本网站域名:www.szft.gov.cn,www.szft.net.cn,www.futian.net.cn 中文域名:福田政府在线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