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取号
FC170400104-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的条件、材料要求和审批流程
生成日期
2007-10-31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通过)2、《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2月26日通过);
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农办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办(局)分管领导审批→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动土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或动土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区水务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申请表一式二份;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3、建设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原件。
10个工作日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