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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取水许可审批业务 |
| 办事人类别 |
单位、个人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到办文窗口提供相关资料→农办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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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材料 |
1、申请书(单位盖章);2、取水地点、规模(数量)、方式和用途报告书;3、街道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取水设计方案;5、取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6、水文地质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8、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区委大院内) |
| 办理方式 |
现场办理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联系电话 |
82978032 |
| 权利义务 |
请申办人提供真实资料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 |
| 网上下载表格 |
无 |
| 注意事项 |
许可条件1、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程序;取水行为不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3、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4、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工作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5、符合取水许可的程序规定。(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 内容或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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