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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
业务办理
 
字号:
取水许可审批业务
 

信息索取号

FC170400110-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取水许可审批业务的条件、材料要求和审批流程

生成日期

2007-10-31

关键词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审批业务

办事人类别 单位、个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9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办文窗口提供相关资料→农办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局分管领导审批→申请人到办文窗口领取批文

申请条件
提供材料

1、申请书(单位盖章);2、取水地点、规模(数量)、方式和用途报告书;3、街道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4、取水设计方案;5、取量水设施、节水措施和污水处理措施;6、水文地质资料;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8、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副本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福田区行政服务大厅42号窗口(区委大院内)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 82978032
权利义务 请申办人提供真实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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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许可条件1、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程序;取水行为不行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3、取水处水体水质或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达到申请人用水水质要求;申请人的退水中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4、地下水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工作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超采区不得扩大取水;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5、符合取水许可的程序规定。(规定许可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内容或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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