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1、城中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城中村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
3、城中村治安、交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改造。
4、符合城市规划的供水、排水(排污)、供配电、道路、电气、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5、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
6、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
7、其他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处理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等。
区政府对符合上面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
1、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2、未纳入区政府近期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内公共道路维修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
3、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9%。
4、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建设、服务社区居民、按规定标准收费、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城中村社区公共停车场、幼儿园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40%。
5、城中村水电设施移交遗留问题,由区政府统一协调、制定统一政策后,使用专项资金予以解决,补助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6、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7、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