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取号
FC07030702-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投诉处理
生成日期
2007-10-29
关键词
工作程序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供应商递交投诉书。2、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投诉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投诉条件的退回,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3、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4、调查取证。5、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书、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免费
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2、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3、按照被投诉采购人、被投诉人(即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4、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