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取号
FC290300401-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房屋租赁税征收依据、标准及缴纳时限
生成日期
2007-10-26
关键词
房屋租赁税征收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出租房屋纳税须知[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即办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为:1、月租金小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2、月租金大于或等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个人出租自建房屋,凡不能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