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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
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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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纳税须知[个人]
 

信息索取号

FC290300401-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房屋租赁税征收依据、标准及缴纳时限

生成日期

2007-10-26

关键词

房屋租赁税征收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出租房屋纳税须知[个人]

办事人类别 出租人(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提供材料

办理时限

即办

办理地点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五 早上9:00到12:00 下午14:00到18:00
联系电话
权利义务 请申办人提供个人真实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现行税法规定:个人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2008年3月1日起,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调整为:1、月租金小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2、月租金大于或等于5000元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015%,教育费附加0.045%)。个人出租自建房屋,凡不能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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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内容或其它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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