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取号
FC290300301-2007-001
文件编号
内容描述
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依据、标准及缴纳时限
生成日期
2007-10-26
关键词
房屋租赁管理费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更新时限
信息形成或变更起20个工作日内
事项名称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
提交已办理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即办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按月租金的2%计缴;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月租金的3%计缴;房屋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